张连起:政府购买专业服务 建议将竞争性磋商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

文丨杨芳

近年来,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反映,在采购审计专业服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:事务所)滥设备选库、滥设禁入条件、越权实施监管等现象日益突出。全国政协常委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认为,一些政府部门、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为规避廉政风险,借鉴货物采购方式统一购买审计专业服务,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,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。

张连起表示,这严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,数量繁多、级次复杂的备选库实质上构成变相资质管理,形成业务壁垒,人为分割了市场;滥设禁入条件,实际上在市场上形成了多个准入负面清单,使得部分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事务所被排除在备选库之外。这也造成低价竞争现象严重。部分事务所不惜以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,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,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。

“同时让事务所经营负担显著增加。为了进入备选库,事务所准备投标材料、各类证明资料,缴纳投标押金、购买标书,发生差旅费、中标服务费等。事务所即使进入备选库,在承接具体业务时仍需再次进行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,人力物力负担较大。事务所要接受各类建库单位的监督检查,缺乏稳定预期。”张连起表示,“产生了新的权力‘寻租’空间。量身订做的招标条件,导致围标、拦标、评标过程不透明等现象时有发生,廉政风险较大。”

为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营商环境,张连起建议:

1.全面排查备选库

鉴于滥设备选库问题突出,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牵涉面广,要设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“放管服”改革协调小组,将清理备选库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案例,进行全国性排查,依法甄别,对违法违规设立的备选库,一律取消。

2.修订、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

认真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中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,要及时上升为法律”的要求,修改《政府采购法》,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。

对此,财政部创造性地提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,有效解决了政府购买服务,特别是专业服务面临的困难和障碍,为政府部门获得物有所值的专业服务创造了前提条件和使用空间。

实践表明,竞争性磋商方式是解决专业服务公开招标方式“价低者得”“忽视质量”等缺陷的最佳方案。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,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加符合市场规律,同时也更加充分地考虑了服务本身的特性,其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提供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磋商机会,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供应商,而不采用最低价中标。

同时,完善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南,加强有关专业服务采购的宣传,鼓励更多的政府部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专业服务采购。

3.细化《政府采购法》实施标准

通过制定《政府采购法》实施细则等方式,进一步明确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”的含义,不将“较大数额罚款”作为“一票否决”的条件,而是在评选过程中赋予一定权重,并要求招标单位严格执行。

4.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

一是摒弃低价中标的方式,在确保服务质量、事务所诚信情况等前提下考虑最合理报价,降低价格分比重,避免单纯最低价中标的情形。二是国资委、证监会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对评标的关键性指标进行协调和适度的统一;同时招标单位应指明出具各类证明文件的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,为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统一、明确的标准及来源。三是进一步规范评标程序,使各招标单位评标评分规则尽量统一,公开评标环节和结果,选聘一定比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人士担任评审专家。

来源:北青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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